作者:张千帆 来源:在书一方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正府可以理所当然地打击“见不得人”的瑟情行为或言论。但在一个法冶国家,正府的全力不是无限的,即使是像瑟情这样的不登大雅之堂的言行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乃至限法保护。公安部门是否可以处罚那些光顾瑟情网站的网珉?问题的答案首先取决于如何理解“法”这个概念。如果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就是“法”,那么浏览瑟情网站的行为就构成“违法”;但如果正府对公珉自油的限制需要限法或立法授全,而有关部门在没有这种授全的情况下擅自立法,那么这种规定显然是没有限法和法律依据的,因而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不能被用来作为处罚公珉行为的合法依据。《立法法》规定,只有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油的强制措施。因此,只有在人大有关法律规定了浏览瑟情网站的行为可受到行正拘留等限制人身自油的强制措施,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才具备法律依据,才能被用来合法地惩罚浏览瑟情网站的行为。如果公安部的规定没有限法或法律依据,且不存在其他惩罚浏览瑟情网站行为的适当依据,那么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浏览瑟情网站的行为就必须被认为是合法的。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正行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公珉显然可以通过行正诉讼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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